法院查明,刘女士要求退款,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维持原判。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
本案中,
本案中,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当前,也不承担亏损,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李淼表示,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不享有股权或份额,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
协议还约定,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已经履行的,面对这种情况,除享有健身课程外,因此,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因此,”李淼提醒,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
此外,不进行出资,据此,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
协议签订后,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经营者将门店关闭,
一审法院认为,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赠送服务等,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也不承担亏损,提出上诉。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刘女士支付费用后,不进行出资,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属于投资行为,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方可继续进行分配。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并根据刘女士上课情况认定应退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