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不享有退费的权利,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提出上诉。不享有股权份额,(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但究其实质,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此时消费者应特别提高警惕,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不进行出资,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可以入股、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根据刘女士上课情况认定应退还的费用。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经营者将门店关闭,因此,不享有股权或份额,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
本案中,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
协议还约定,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维持原判。方可继续进行分配。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属于投资行为,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2021年9月至11月,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李淼提醒,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几个月后,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因此,
法院查明,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
“当前,因此,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李淼表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
本案中,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协议签订后,分享利润、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健身房认为,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提供优质服务。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刘女士支付费用后,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